离婚纠纷调节案件
原告刘X与被告荷X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 年6月17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
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:
一、原告刘X与被告荷X离婚;
二、婚生子刘X(生于2013年11月23日)随被告 荷X生活,原告刘X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每月1400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;具 体给付方式为原告刘X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1400元人 民币汇款至被告荷X的银行卡;
三、原告刘X向被告荷X补偿从2018年1月至2020 年12月的小孩生活费共计1亿5000万越南盾(已履行);
四、原告刘X与被告荷X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 权债务纠纷。
五、案件受理费200元,原告刘X自愿负担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 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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